自辯論空間暫停運作後,筆者很久沒有撰文分析盃賽辯題,這次應邀分享 2025 年高中菁英盃(下稱高菁)政策性辯題的「合題性」爭點,希望有助參賽隊伍與裁判理解。但須先聲明,本文觀點不代表臺灣大學健言社的立場 (註1),若對辯題或比賽規則有疑,宜循正式管道與盃賽主辦方聯繫。
一、合題性規則與正反方立場
不論辯題屬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命題,臺灣的競賽辯論一般都會針對正反方的「立場」有所規範。以往年高菁的比賽規則為例(註2),不僅會載明開啟合題性攻防的程序要件(最遲須在正方二辯或反方一辯申論提出),在實質要件上,也會規定「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且「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且不等同於正方。」
部分裁判會以「全稱命題」來代稱「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的規則,並針對不同性質的政策,發展出寬嚴不一的「全稱」標準(註3)。此次高菁初賽若有合題性爭議,筆者認為可能會圍繞在「電子煙」的定義與「合法化」的範圍。
二、「電子煙」的定義
(一)文義解釋
首先從界定「電子」與「煙」兩個方面思考。在文義解釋方面,選手須留意是否能將「電子」與「煙」兩個概念割裂詮釋,以及「煙」與「菸」是否有實質上的差異,如果有,這是否會影響辯題討論標的?
此題常牽涉傳統紙菸、加熱菸、電子煙等不同種產品特性比較,有些資料認為「菸」與「煙」可隨意抽換,或將加熱菸視為電子煙一種,因為其乃透過電子設備加熱菸草柱。有些資料會將電子「煙」與傳統紙「菸」及加熱「菸」區別。可能原因是「菸」乃「菸草的製成品」,而「煙」則指涉「物質燃燒時所產生的氣狀物」(註4),而即使加熱菸與電子煙都有使用電子設備,但加熱的對象(是否為菸草柱型態?)與工具(霧化器與加熱器的差異?)可能有所區別(註5)。
若雙方定義分歧,場上將發生「電子煙」是否(應否)包含「加熱菸」的爭執,而影響正方須「合法化」與反方須「反對合法化」的立場選擇。舉例而言,正方可否主張「加熱菸」屬「電子煙」,而其制度僅容許此種產品有條件合法?又或正方可否逼迫反方廢除現況加熱菸有條件合法的制度,否則違反其立場?
(二)立法理由觀察
為了避免文義解釋分歧,本文建議選手須準備不同的定義方式。舉例而言,從目前法制用語或菸害防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解釋(註6),可能得出「電子煙」應作為一個無法分割,且與「加熱菸」有別的專有名詞。
菸害防制法第 3 條有列出「菸品」與「類菸品」的定義,搭配 2023 年修法理由可知,目前政府認定加熱菸屬「菸品」,電子煙屬「類菸品」(註7)。加熱菸目前則是須要經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若審核通過才屬合法產品,而電子煙(類菸品)目前則被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與使用等行為(註8)。
在此理解下,這次辯題要合法化的對象,應該較容易區辨。正方須將目前被視為「類菸品」一種的「電子煙」合法化,反方則抱持反對此產品合法化的立場。不過在加熱菸方面,理論上雖非雙方論證範圍,但此題無法避免比較不同產品對人們健康風險的危害,因此各隊伍須謹慎思考所持立場與論點設計是否邏輯一貫。
三、「合法化」的範圍
另一個棘手的合題性爭議,筆者認為可能出現在「合法化」何種「行為」,以及可否極度限縮該「使用電子煙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式。
(一)
正方可否維持禁止國內民眾使用電子煙?
依菸防法第 1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關於「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任何人均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且民眾也不能「使用」類菸品與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因此一般隊伍會預設此題的合法化應是指「使用」電子煙行為。
然而高菁辯題解釋並未指定要將電子煙的「什麼行為」合法化(註9),所以可能出現有隊伍為規避「大眾使用」電子煙產生的弊害,在正方制度上僅開放製造、輸入,但禁止業者在國內販賣與供應,也禁止國內民眾使用。又或是可能為了教育宣導意義,正方僅容許特定業者「供應」特定團體「展示」電子煙,而其他行為均維持禁止。
面對這種「合法化其他行為,但仍禁止使用電子煙」的制度設計,選手要思考這是否符合「全稱命題」的要求?筆者認為,可能攻防方向包含辯題解釋聚焦論點,政府、學術界與利益團體對菸防法相關制度倡議內容,或是此制度設計對競技辯論、社會大眾是否富有啟發性等意義。在實戰上,反方首質需先充分確認制度與框定立場,並要求正方舉證資料說明為何合題,後續各輪申論建議做到「連續攻防」,並嘗試自行舉證說明。
此外,裁判對合題性攻防的見解,及此議題心證傾向可能也會影響最終勝負。有些裁判恐認定此題為「設立型命題」,因此正方有較大的彈性可設定合法化行為態樣;有些裁判則可能認為此題為「廢止型命題」,正方實際上須解禁目前對電子煙的非法評價,至少比照傳統紙菸或加熱菸的合法化方式。以筆者經驗,裁判不僅須留意合題性爭點對最終論點歸屬及比賽勝負之影響,更須反思對於合題性攻防門檻高低,以及最終心證介入戰場判斷的程度。
(二)
正方可否極度限縮特定民眾在特定條件與場合下使用電子煙?
即使正方開放民眾使用電子煙,但更棘手的合題性爭點可能是正方制度設計大幅限縮取得電子煙的條件,或是嚴格篩選使用電子煙民眾的資格。例如僅提供死刑犯槍決前使用,或僅開放通過戒菸門診醫師評估作為某種處方籤或輔具使用等。
這些奇特的制度設計,在賽場上可能是想極度限縮弊害、瓦解對手論點的戰術考量。然而筆者建議各校,仍須留意立場上是否符合全稱命題的要求,因此前述攻防建議一樣適用。
可再多思考的是,當正方將電子煙設計為一種戒菸工具時,是否在法制上已不將該種煙當作一種「菸品」,而可能更像某種「醫療器材」或「藥物」(註10)。承接此理解,若反方為凸顯正方立場問題,是否可主張修改現行醫藥相關法令,即可做到與正方相同效果的政策,只是該物品未必稱「電子煙」?
四、結語
由於本篇分享目的是拋磚引玉讓選手與裁判意識到合題性爭點,筆者不打算對各種制度設計預作評斷。畢竟制度設計細節,確實是辯論競賽困難但也有趣的地方。不過,以利弊平衡角度思考,正方制度設計造成的弊害越小,通常其可帶來的利益也就越小。這樣的立場是否真的是勝算最高的策略,可能還需要參賽選手與教練多多討論。筆者也希望裁判們(不)要遇到這麼刺激的比賽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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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筆者賴永承畢業自彰化高中(99字頭)與臺灣大學,目前為竹東高中辯論社教練與北藝大思辨研究社指導老師。
註2:例如2024年高菁秩序冊第7-8頁所列之規則,連結:https://reurl.cc/YVqgpn。
註3:可參考2021年、2023年蘇州盃收錄之絕世裁學,連結:https://reurl.cc/5ra6Vv、https://reurl.cc/M8L5Y4。
註4: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之說明,連結:
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10973&q=1&word=%E8%8F%B8#order1。
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10972&q=1&word=%E7%85%99。
註5:參少年報導者2023年3月9日之報導〈圖解新型菸品的陷阱,電子煙、加熱菸真的與紙菸不同嗎?〉,連結:
https://kids.twreporter.org/article/e-cigarette-tobacco-hazard-infographic。
註6:參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之「電子煙防制專區」網頁,連結: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註7:從全國法規資料庫進入立法院法律系統可查得立法歷程、異動條文及理由。從第3條修法理由可知。
註8:同上,從第7條、第15條修法理由可知。另外衛福部也有建置〈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專區〉網頁可查詢審查情形與相關法規,連結: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779。
註9:參臺灣大學健言社2024年10月26日公布之辯題解釋,連結:https://reurl.cc/8Xg4O4。
註10:例如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曾針對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與適用藥事法刑事處罰之問題有不同研究意見,連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20240814%2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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