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
我不是2025年臺灣大學菁英盃辯論賽裁判
想從這邊猜裁判心證可以直接右上角叉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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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文因為寫得匆忙,很多細節沒有查證
如果覺得怪怪的話,那麼恭喜你,你一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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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討論標的與範圍
無論是在辯論賽場上或日常生活中,正確且清晰地掌握討論標的與範圍,絕對是開啟一段有效且有意義討論的起點。因此,本文也將以此作為分析的起點。
針對本屆(2025年)大學菁英盃辯論比賽的命題--我國應增設基於群體身份仇恨之犯罪加重其刑之規定,毫無疑問地,它要求正方必須增設某種規定,但是這個規定的性質與內容為何,則必須進一步分析命題對於「規定」的兩個「修飾性要素」(基於群體身份仇恨之/犯罪加重其刑之)後,方能予以確定。
(一)基於群體身份仇恨
命題對於正方所須增設規定的第一層限縮,在於它的「犯罪動機」必須是「基於群體身份仇恨」,亦即學理上所稱的「仇恨犯罪」。然而,命題既未限定「群體」的定義與範疇,便衍生出以下問題:「正方所增設的規定,必須涵蓋多大尺度、多少種類的群體,才符合命題的要求?」
畢竟,群體本身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它可能指向社會弱勢群體(原住民族、移工、性少數、經濟弱勢、身心障礙者),也可能指向社會強勢群體(漢民族、順性別異性戀男性、富人階級)。此外,命題所指涉的群體,是否包含在社會典型群體之外,緊密程度不一的小眾及偶合群體(如參與集會遊行群眾 、御宅族、聽團仔、辯論人),似乎也存在一定的討論空間。
對此,基於命題文義的開放性,正方似乎享有廣泛的制度設計空間,可以自由選擇其所增設的規定,將涵蓋何種尺度、種類的群體。
然而,倘若從仇恨犯罪的發展脈絡出發,由於有關仇恨犯罪之處罰及管制的倡議,大抵均發軔於社會弱勢群體所遭遇的歧視及偏差行為,則縱使命題本身並未限定群體的範疇,似乎也只能依其脈絡而理解為各種社會弱勢群體。
當然,以上兩種分歧的理解都只是本文的舉例,場上究應如何詮釋群體的概念,端視正反雙方能否給出合理的依據而定。無論如何,由於對群體概念的界定影響重大,建議正反雙方在討論過程中盡早確定其意涵,避免討論失焦。
(二)犯罪加重其刑
命題對於正方所須增設規定的第二層限縮,在於它僅要求「加重(既存犯罪的)刑度」,而非「創設新的犯罪類型」。
在刑法中,「罪」與「刑」是兩個緊密相依卻截然不同的概念,一個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首先必須符合刑法上對特定犯罪行為的定義而成「罪」,才會進一步論處其「刑」之輕重。
在掌握了這樣的「前理解」之後,應該不難發現依據命題的文義,正方不必在刑法中增設有關仇恨犯罪的犯罪類型,而只要在既有的犯罪類型基礎上,就基於仇恨特定群體動機之犯罪案件,增設加重其刑之規定,即可滿足命題的要求。
然而,本文認為在實際的討論過程中,未必需要嚴守前述的概念區辨,因為無論正方增設的規定結構為何、是否增設有關仇恨犯罪之罪名,只要確實讓仇恨犯罪者受到了更重的處罰,實質上應該都符合命題的要求,剩下的都不過是立法技術上的差異罷了。
因此,本文認為命題容許的討論範圍,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各種規範模式:
1、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編 總則」增設第57-1條規定,將「基於群體身份仇恨之犯罪動機」設為法官「應」加重其刑的事由,使各種刑法中的犯罪類型,均有因涉及仇恨犯罪而加重科刑的可能;
2、在刑法特定罪章中,增設「意圖使特定群體......,而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或是「意圖使特定群體......,而犯前條/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規定。
3、在殘害人羣治罪條例中,擴展該條例所適用的犯罪行為類型,並且其刑度重於該犯罪行為原先適用之規定,或是擴展該條例所適用的群體種類。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命題對制度設計的細節保持開放,但切莫過度執著於對制度細節的雕琢,反而忽略了「所有的制度細節都是為了服務論點而存在」。
無論是在辯論賽場上或現實的政策推動過程中,通常都必須先在理念、價值與政策影響評估的層面上,確認政策的目標、對受益/受損群體的影響、潛在的成本及成效後,才會進一步推敲制度的細節,以確保實際上路的政策並未偏離原先的目標,又或是在此過程中藉由對制度細節的調控,嘗試平衡受損群體的利益。
因此,在發想及討論階段,必須始終關照論點與制度之間的對應關係,方不至顧此失彼。
三、論點、攻防與損益比較
本文認為無論制度的尺度與細節如何變化,命題的核心爭議始終圍繞在:「在一個自由平等的社會當中,我們是否有必要為了維護特定群體的權利,動用刑罰對付那些敵視、仇恨特定群體之人?又,仇恨特定群體之犯罪動機具有何種特殊性,令我們必須為此對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之人,施以加重之刑?」
經由以上提問,應該不難發現擺盪在此一命題兩端的利弊,多少帶有「利弊互見」的色彩,因為當我們越重視特定群體權利的保護,我們似乎就越有理由對仇恨犯罪行為人施以嚴厲的處罰,但與此同時,犯罪行為人卻也必須為其「犯罪動機」付出相較於無此動機之一般犯罪者更大的代價,而有導致另一種制度上不平等的風險。
我認為當我們能夠意識到命題中的兩難之處時,其實也就離一個好的論點不遠了。然而,比起正面迎擊,試著從爭議的終點回溯,有時更能幫助我們迅速找到答案。換言之,在思考論點的時候,我們應該嘗試直接從「如何比較爭議兩端的利弊?」開始思考,再從幾個可能的構想中,決定論點及攻防的方向。這樣的思考方式或許會使你在起步階段備感挫折,但終將會讓你對命題擁有更全面的認識。
基於前述的思考路徑,我想在進一步分享對本次命題論點的想法之前,有必要先簡要說明我對損益比較的理解。我認為所有對損益比較的嘗試,其實都是對「說明我們是在什麼樣的環境及條件之下進行抉擇」的嘗試。簡言之,當故事背景、議題脈絡逐漸清晰,正確的選擇將自然而然地浮現出來。
舉例來說,在礦泉水與金銀珠寶之間,誰更有價值?當我們必須為了微薄的薪水而日夜加班時,金銀珠寶肯定更有價值;但當我們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竟身處一望無際的沙漠時,大多數人肯定毫不猶豫地選擇礦泉水。當然,隨著議題的變化,我們需要思考的層面也會隨之改變,不過大抵都必須經歷一個「從抽象到具體」、「從鉅觀到微觀」的思考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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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對本次命題思考過程的一些分享:
(一)不同平等觀下的國家角色
(一)不同平等觀下的國家角色
本次命題關切的是,國家得否為了維護特定群體的權利,對那些侵害他們權利的人施以更重的刑罰?由這個提問出發,不可避免地必須探討我們對社會各群體之間關係的想像為何,我們是否應該承認,相較於其他群體,某些群體的權利更應受到國家的保障?國家在此又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對此,奠基於不同的價值信念,我們或許會得出兩種分歧的觀點。
其一,是認為在一個開放社會當中,所有人無分種族、性別、階級......等特質,國家均應一視同仁,不得為差別待遇(如法學上的「形式平等」、政治哲學上的「普適公民觀」);其二,則是認為既然社會各群體間,無論是在社會或政治層面均存在事實上的權力落差,國家對其一視同仁的作法,無疑是默許群體間的不平等繼續存在,甚至是不斷擴大,因此我們應該依據不同群體的屬性,發展差異化的權利系譜(如法學上的「實質平等」、政治哲學上的「差異公民觀」)。
在本次命題中,以上兩種分歧的平等觀,將帶來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框架。倘若認為第一種平等觀更為可取,應能輕易得出,既然所有人的權利都具有相同的價值,我們當然沒有理由因特定群體受到了傷害,就對犯罪者施以更重的刑罰。
反之,倘若認為第二種平等觀更為可取,則會傾向認為,作為對群體間社會權力落差的彌補,應該透過刑法的特別保障,避免他們受到來自其他群體的攻擊。
至於我國究應採取何種平等觀,才能引領我們走向理想社會的樣貌?一種可能的作法當然是透過爬梳相關法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判決,作為論證依據,另一種作法則是透過描繪社會運行的實態,試著說明何種平等觀更能觸及臺灣社會真正面臨的挑戰。
(二)不同群體樣貌的形塑
1、受歧視群體的生活處境?
作為一個存在多元文化、族群的自由民主國家,臺灣各社會群體之間的歧視與衝突從來就沒有少過,但卻很少有人真正理解受歧視群體的生活處境,畢竟我們的觀點多少都受限於自己所屬的文化群體及生命史。
因此,試著描繪受歧視群體的生活處境,帶領大家感受他們日常生活必須經歷的恐懼與無奈,而不僅僅是停留在抽象的價值論述與艱澀的數據之上,才能夠真正召喚聽眾的想像力,使他們更可能傾向認為齊頭式平等的政策理念不過是一種假平等,並且即使是為弱勢族群提供額外資源的優惠性差別待遇政策,也不足以回應當代臺灣社會所面臨的挑戰,國家應該進一步為改善受歧視群體的處境祭出更加基進的措施,才足以面對一個族群與文化均愈發多元的臺灣社會。
2、仇恨犯罪者是如何養成的?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反過來從仇恨犯罪者的視角出發,試著思考加重仇恨犯罪的處罰,可能引起什麼樣的反應。
對於近年來極右翼勢力為何會在歐美各國慢慢復甦,雖然還沒有普遍認可的答案,但其中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因為在當代許多國家的政治領域中,進步價值已蔚然成風,人們開始不斷反思、質疑傳統價值。同時,隨著當代的國家任務愈趨複雜,國家開始大量引入--專業但不善與人民對話--的技術官僚。
以上種種發展致使社會部分群體(如生理男性、藍領階級)感受到自己漸漸無法理解政治場域中的一切,而逐漸失去了參與政治的權力,同時,明明生活慘淡卻又經常被指責為特權階級。簡言之,他們覺得自己受到了當代政治體制的忽視,無處宣洩不滿的結果,最終導致政治立場的不斷極化。這時只需要一位狡黠的政客站出來搧風點火,他們很輕易地就能為自己的不滿與失意找到替罪羔羊。
請試著想像一下,這樣一群因備感忽視而憤怒不已的社會群體,會如何看待國家對特定群體的特別保障?當他們之中的一人,因為傷害他們所歧視的群體而受到重罰時,他們的反應會是如何?我也沒有答案。
四、結論
本文嘗試透過分享對2025年臺灣大學菁英盃辯題的一些初步想法,介紹「從損益比較出發」的論點思考方式。雖然很多地方因為筆者的能力有限,沒辦法交代地更清楚,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理解,當我們能夠對命題的背景脈絡給出更多的細節時,就足以改變人們看待、審視這個命題的方式。
我覺得人與人之間的爭執,經常不是因為彼此之間存在著什麼真正的分歧,而是因為在各種因緣際會之下,他們分別看見了事實的不同切面,並相信他們所見即為真理。
辯論教會了我從各種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對我來說這是辯論的魅力所在。希望大家都能找到自己與辯論之間最舒服的距離,不一定要成為最強,但一定要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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