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6日 星期日

2025.03.16 劉振珷(93):比賽前你應知的二三事--「我國應廢止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


壹、序言

意外接到撰寫本次專文的邀稿,在此分享一些簡單的想法與心得供讀者參考,希望對學弟妹們的比賽多少能有些幫助、少走點冤枉路,也期盼你們在比賽中享受樂趣、獲得成就。

如果本篇文章能引發讀者的興趣和啟發,也希望你們延伸去進行資料的蒐集和閱讀,本文不會提供任何資料引註,撰擬本文時是西元2025年3月。

以下幾點分享


貳、關於辯題

比賽的基本認知,是正反雙方應合乎題目界定的立場,以本次「我國應廢止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為例,正反雙方在各自立場上可能有下列思考:


一、關於「廢止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18條、125條的規定,一般而言在行政法學上對於「撤銷」、「廢止」的概念,前者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者是向將來失其效力。

順著這樣的想法,比賽場上,只要正方的措施是廢止後向將來發生效力的作法,原則上雙方就可以省略在「過去」已經通過優待而入學、升學的原住民要如何處理的問題。

除非,正方有例外發生溯及既往效力的配套措施,否則反方也無須去爭執已經享有升學優待的原住民,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負面影響或弊害。

二、正方立場

1. 單純廢止或廢除題目所述的政策
2. 廢止題目所述的政策,同時新增新政策或配套措施

關於 1. 或許會是比賽的選手最常選擇的論述方式,但仍需要提醒各位,也要適當地思考對單純廢止政策後,受到影響的原住民在升學過程中將會被國家採用何種制度來對待,鼓勵各位練習思考制度的設計和安排。

承前述,對於 1. 而言,可能的選擇會是將原住民回歸一般生使用的升學制度,但正方亦可能基於論點的設計,新增新的政策或配套措施,而轉變成為 2. 的可能性,例如:

  • 成立獨立的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或民族學校
    (追伸-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教育法)
  • 給予學雜費補助或全免
  • 給予升學及在學輔導等

但論述時仍需要考慮與論點整體的搭配、制度的細節設計、制度於雙方立場中相斥或相容的可能、合題性的爭議(也就是所謂「升學優待」的字義內涵為何,長得和現狀制度不同,但也帶有優惠性質的制度是否合乎正方立場?還是只要廢除了現行法中的加分與配額措施,就合乎正方立場?)。

最後,邏輯上正方雖然有廢止現狀政策後改採「原住民升學劣待政策」的可能性,本文不鼓勵,倘若有此構想,需加強論述的細節與強度。

三、反方立場

1.
政策辯論的反方立場選擇,不脫離「純粹反對」、「維持現狀」、「修正現狀」、「相抗計畫」。雖然當今的辯論文化與裁判的口味選擇與各式判準的影響下,某程度上改變了反方的立場選擇空間,但本文依然鼓勵讀者不要放棄自己對於辯論策略的堅持或想法,你要嘗試去挑戰、去建構、去創造,不要放棄任何一種策略執行的可能性。


2.
純粹反對的立場可能會遇到部分裁判的排斥,但概念上如果反方能夠拆解正方的全部論證,那麼現實的排斥不該成為你們不去嘗試對話的理由。

3. 
修正現狀的立場,可能會因為裁判的判準而影響到選手對於「不想放棄推定,好歹要買個保險」的想法,但如果經過你的深思熟慮,在現狀政策的架構下,修正部分的現狀或調整部分的措施,就可以成就更完善的整體政策,那麼留著雞肋兜底不該成為你們不去選擇此種策略的理由。

4.
相抗計畫的立場選擇在廢止類型的題目中相對比較少見,不過邏輯上仍然可能有反方想要透過群體或類型的細緻化區分,淡化「一般生」概念而產生的「人人可優待、人人皆加分、人人有名額」的政策可能性,請你們保有創造的空間和想像力,用論述去實踐你的夢想。

5. 
維持現狀的立場或許會是多數的選擇,但維持現狀與純粹反對往往僅是一線之隔,要請你們多注重論述現狀政策帶來的既存效果和利益,而維持現狀的好處,也同時意味著你要承擔維持現狀的壞處,那麼要如何去排序和比較,也會是此種策略選擇下要想辦法解決的難題。

參、現狀制度的概述與釐清

一、升學優待的修法歷程

自1987年(民國76年)公布的「臺灣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到如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的修訂歷程與制度的流變,應該可以觀察出早期的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會與非原住民學生「共同適用同一個入學或招生名額」。

但隨著「配額」措施的加入,如今對於原住民學生的升學優待,無論是採取加分或降低錄取標準的方式,都以「外加名額」的制度,使得原住民學生並不佔用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核定的招生名額。

至少讀者們要能釐清從大嘻哈時代流傳出來的歌詞,僅能證明一般人民缺乏了對於制度流變的深刻理解,但也或許說明了奠基在錯誤前提的資訊理解下,非原住民的群體對於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的偏見和誤解至今可能依然存在。

二、升學優待條件的嚴格化趨勢

過往的升學優待條件,主要以獲得原住民的身分作為基準,但自2001年(民國90年)起,開始增加了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的條件,並且隨著陸續的修正,終而使得僅有單純原住民身分的原住民學生與額外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的原住民學生,在升學優待的方式上產生了區別,使得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的原住民學生,在彼此競爭配額的過程中獲得更多優勢。

但這樣的嚴格化趨勢的背後考量,又是否符合制度當初設定的目的?維護或推廣傳統文化的目的,是否可與帶有優惠性差別待遇性質的政策彼此相容?

實際上,多數取得語言能力認證的又是原住民群體中的誰?由政府或者漢人為主體的體制進行母語傳承的擘畫,包含了教材的選編與鑑定考試的內容,又是否是合理的作法?

制度運作下最後真正獲益的,又是否是我們想像當中的「弱勢」?

三、
透過上述現狀制度的釐清,對於正方來說,將可能更深地從政策細節與其所產生的現象來探討改變的需求與價值,對於反方來說,也將可能從不同的角度與上位概念指引下,嘗試從純粹反對、維持現狀的立場中轉變為修正現狀、相抗計畫的立場。

肆、攻防進展中的重大議題

一、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的證立與挑戰

1.
原住民升學優待制度最常涉及到在憲法上的爭議便是「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內容是否合乎憲法對於平等權的審查。而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概念與學說探討濫觴於美國,源於政府對於弱勢群體提供的優惠措施是否符合平等的要求。

但歷來引用國外文獻與進行相關法學討論的文獻者眾,讀者們應進一步區辨的應是:

  • 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或學說見解,與我國歷來對於平等權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學說見解之間的區別
  • 討論政策手段是否通過憲法的審查,要先從採取何種審查基準討論,將決定具體比賽中論點證明的標準與舉證責任分配的強度
  • 雙方各找一段對你有利的論文或期刊段落相互唸出來,並不是好的討論方式。

2.
此一爭議在現實的比賽中,由於命題的文字敘述採取廢止或廢除的字眼,常常會面臨正方嘗試說明完現狀不符合某個憲法上標準或法律價值後,將證明現狀制度合乎憲法或法律精神的責任交給反方,這樣的做法在多數情況中將可能存在著選手對於舉證責任的誤解。

倘若證明現狀政策不符憲法要求,或者違反某個價值體現的論述是正方改變現狀的出發點,那麼證明現狀政策有「違反憲法要求或違反某個法律價值的論述」便會是正方的利益,舉證責任也會在正方(例如現狀不存在原住民的弱勢或者政策的手段不能達到使原住民學生彌平弱勢的目的)。

反方在提出挑戰和質疑後,若是有真偽不明的情況,最終承擔不利益的可能依然會是正方。

狀況如同,認為死刑侵害生命權保障或違反禁止酷刑原則而想要廢除死刑的正方,也不太適合直接說出:「總之現狀制度就是會讓國家可以侵害生命,所以要由反方積極證明為什麼可以合理地殺人,否則就應該廢除這項制度」。

3.
承前所述,在一般政策辯論對於整體舉證責任的理解中,我們可能會希望正方擔負起證明改變現狀,將獲得利益且利大於弊的舉證責任來理解,而不會是將整體舉證責任丟給反方,要求其證明改變不會獲得利益且弊大於利,否則就應該改變。


那麼當題目文字轉換變成了廢止或廢除某項政策,上述的基本概念也依然不會改變,只是在廢除的文字脈絡中,正方認為廢除了將可以獲得法律價值的完整或避免違反憲法要求的利益,本質上,並沒有改變整體舉證責任的分配結構,故而提醒即將上場的選手們,要妥善釐清舉證責任的歸屬與分配。

不過,這段敘述本文始終不敢以真理自居,例如我們若將整體舉證責任交給反方,或者「推定」在正方或者推定要改變現狀,那麼上述的情況便會有所改變而不見得有參考價值,那麼一旦遇到了選手與裁判之間對於政策辯論的基本認知或舉證責任分配產生了爭議。

本文也鼓勵選手要有挑戰裁判的野心,畢竟誰也不知道,你的道理最後能不能真的說服人,過去曾經反抗結構無果的案例,或許只是他不懂得說服人,或不夠說服人而已。

二、關於具體的政策效果與社會現象

這一題的討論雖然在很多時候會遇到「平等權」、「憲法」的討論,但法律的討論從來離不開社會現實的刻畫,更甚至,我們應該也可以嘗試不去討論法律,而從政治、社會、文化的角度切入來決定政策的存否與廢立。

原住民在臺灣目前的生活狀況與遭遇的處境究竟如何?由於臺灣的狀況與其他存在明顯種族或群體衝突的國家不同,原住民的主體性在歷經諸多外來政權的更替後,逐漸消失或模糊。因此作為社會主流的漢人也常常感受不到原漢彼此之間的差異,那麼原住民的處境就更需要我們透過文獻的爬梳與深耕來描述。

從課程教材、教學行為、編班、測驗、各種教育資源的分配與互動,都可能隱藏著弱勢與歧視(例如鄭成功「收復」臺灣?華夏文明與祖先始於黃河流域?開山撫番等);原住民在整體社會結構中,於經濟上、職業上受制於漢人所能產生的有限流動;政治上的代表性與結構上的不利條件,都可以是我們重新理解原住民處境的切入點。

原住民的升學優待政策又是如何帶來具體的效果?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或增加代表性、影響力的作法,是如何帶來矯正、彌平、補償弱勢的效果?原民群體中的真正弱勢又是否能夠獲益?

漢人對於制度的誤解與偏見,又在實際的原住民學生的人生體驗中帶來何種心理壓力或影響?即便現狀的制度並不完美,癥結會是廢除整個升學優待政策嗎?還是透過身分資格的取得、優惠的條件改變、配套措施的適當修正,就能夠產生導正的效果呢?

以上皆是雙方可以從各式文獻中找尋答案並建構論點的基石。

伍、
價值選擇的細緻化
與整體國家原民政策的檢討

在本文撰寫的最後,筆者想要分享在多年參與政策辯論的經驗裡,學弟妹常常迷失在所謂「一般性論點」的四大議題中而未能脫身,其實將政策辯論的視角從上述機械式的操作中脫離,往往真正導引出一段論述中評斷利益、弊害、比較的標準,在於你站在了甚麼價值端點,選擇了用甚麼作為你的上位概念(價值)來看待世界。

一、
20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涉及多元種族入學方案的判決,引起了廣泛討論,雖然將此一判決粗略地分為「保守派」、「進步派」彼此相互勢力消長、價值選擇不同的結論是個簡單的理解。

但若能細細品味,多數意見的大法官無論是從增加多元性是否是個急迫重大的政府利益?手段如何有效達到目的?等等的討論,都會是優惠性差別待遇在法理討論上的細節爭點,而不一定能以一個判決的投票結果,就導引出美國已經推翻過去累積的判決先例,開始不讓種族作為入學優待的標準了,這也同時可以給予讀者們兩點啟發:

1.
法律的討論與運用會與個案的事實有著深刻的互動,採取的違憲審查標準也將會影響到論證的結論,我們能從某一個角度歸納出的結論,在分析更多事實後,將可能帶來完全不同的結果,在與本題有關的法理討論中,有必要時,應更仔細地盤點文獻與文獻之間在論述上細微的差異,而不是單以論文的結論作為答案。

說不定,他們根本不衝突,只是看待某個事實或運用某個審查標準上有所差異,那爭議點其實是那個事實和標準該如何理解與擇取。

2.
撇除上開的敘述不談,保守派的主張,或許會與「族裔中立」或「種族中立」的原則有關,而若採取了此種價值取向,很多制度的正當性或者評價就會產生改變。

相對於學者們嘗試證明國家始終有透過形塑「社會性文化」的事實作為、有意建構民族國家的方式來批判族裔中立的理想性,但當你有著對於國家觀、世界觀有著不同的理解與價值選擇時,你對於某個政策的正當性、手段的取捨等就會有全然不同的評價,也會因此導引出完全不一樣的論證與比較。

3.
更甚至,我國現行所採取的配額制度,在美國進步派大法官的眼裡,可能也會是很有問題的措施,或許正方在細細研究後,將誕生一場全面檢討配額制度的大逆襲。

二、
原住民升學優待政策涉及的概念可能會與「補償正義」、「分配正義」、「形式機會平等」、「公平機會平等」等等有相關,但正反雙方或許不一定會是完全對立的價值選擇,也可能只是同一種價值選擇中的程度差異有所不同。

易言之,反方不一定在價值選擇上必然保護弱勢或補償弱勢的那一方,正方也可以是。

例如在釐清了具體的原民處境後,現行的政策不是促進弱勢的最佳結果而已,而應該要採取其他的手段來達成,更甚至,升學優待政策也只是整體原民教育政策的一環,當原住民的整體教育政策產生了目標或價值追求的轉變,扮演工具角色的升學優待政策也可能產生轉變。

對於反方而言,奠基在對於過往歷史虧欠的補償想法中,升學優待政策於政治上體現的象徵性意義,或許也會是反方無論如何都想堅守的價值,那麼大幅削減現狀政策的實際影響,保留住體現象徵意義的修正現狀或相抗計畫,也不過就是在擇取好你的價值端點後,必然會出現的政策論述。

三、
上述本文嘗試說明的情境,都會是在正方、反方採用了不同的上位概念與價值後,產生了許多論點上的論述策略改變,也可能對於同一個事實產生截然不同的評價,不排除對於讀者而言,尤其是高中學生們,恐怕令你們感到艱澀、抽象而難以理解,但請原諒筆者,僅能點到為止。

結論上來說,細緻化你的價值選擇,以及用更整體、宏觀的方式來檢討原住民政策,選手們一定可以從政策辯論的討論中,發現更多不同的衝擊與玩味。

陸、
祝福你們
希望你們都能打一場讓自己滿意而足以放進回憶百寶箱的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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